
为贯彻落实高水平建设健康浙江总体部署,紧扣失能失智老年人“医康养护助”融合改革要求,我局拟定了《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常山县芳村镇中心卫生院养老专区收费标准的批复(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7月9日至2026年7月17日。
附件:《常山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核定常山县芳村镇中心卫生院养老专区收费标准的批复(征求意见稿)》
你院《关于要求核定芳村镇中心卫生院养老专区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请示》(常芳卫字〔2026〕10号)收悉。为贯彻落实高水平建设健康浙江总体部署,紧扣失能失智老年人“医康养护助”融合改革要求,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等9部门关于印发
的通知》(浙价费〔2014〕235号)的规定,经成本调查和研究,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一、基本服务费
(一)基本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基本生活需要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包括床位费和护理费。
(二)床位费基准价格:双人间730元/床.月、三人间550元/床.月、多人间(四人间及以上)460元/床.月。床位费中包含生活用水、24小时热水、饮用水、生活用电(含空调用电)、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床上用品等。
(三)护理费基准价格:三级(自理)550元/人.月、二级(轻度失能)1370元/人.月、一级(中度失能)2550元/人.月。
(四)你院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以上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允许你院在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一)特需服务收费是指养老机构为满足入住老年人不同层次的服务需求,提供个性化服务而收取的费用,具体收费项目包括特殊床位和特级护理。
(二)特殊床位、特级护理(特1-特3、专需护理)由你院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双方协商确定。
(三)代收代付收费的具体收费项目,由你院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协商确定。代收代付收费按实际结算价格收取,你院不加收任何费用,不得收取任何回扣。
(一)床位费、护理费、特殊床位、特级护理、伙食费按月收取;床位费、护理费、特殊床位、特级护理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收取,超过15天不足1 个月的,按1 个月收取;伙食费按实际发生天数结算。
(二)老年人退养,按上述规定收取床位费护理费、特殊床位、特级护理、伙食费后,其余部分退还给缴费人。你院与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事先有书面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三)你院应按规定或承诺的服务内容、服务质量标准提供相应的服务。未按规定或承诺提供服务,少服务的,扣减相关费用。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有要求的,你院应按月提供费用明细清单。
(四)你院应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在醒目位置标示有关基本设施与条件、服务内容与规范、收费项目与标准等事项,确保入住老年人或其委托人的知情权,并接受社会各方监督。不得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2.以上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允许你院在上浮不超过10%,下浮不限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